<%@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 charset=gb2312" %> <%@ page import="java.util.List" %> <%@ page import="com.myniko.news.type.mfr.seenewsBean" %> <%@ page import="java.util.ArrayList" %> 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上海经理人SH-http://sh.icxo.com
  上海经理人 > 投资上海 > 外商投资顾问  
 
关注世界财经报道 新闻财经 房产汽车 管理领袖 移居上海 求职创业 出国教育 休闲娱乐 伊人购物 投资奢侈品
 
 
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
上海经理人SH.ICXO.COM ( 日期:2004-04-30 13: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第19号 《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和2003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国家旅游局局长 何光暐 商务部部长 吕福源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旅游业对外开放,促进旅行社业发展,根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国有关入世承诺规定期限之前的过渡期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的旅行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设立外商控股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是旅行社或者是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 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 (三) 是本国(地区)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四) 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和先进的旅行社管理经验; (五) 遵守中国法律及中国旅游业的有关法规。

第四条 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除应符合第三条第(一)、(三)、(四)、(五)款规定的条件外,第(二)款规定的年旅游经营总额应在5亿美元以上。

第五条 外商控股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符合《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设立的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 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三) 投资者符合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四) 注册资本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方可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旅游度假区及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西安5个城市设立控股或独资旅行社。

第八条 每个境外投资方申请设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一般只批准成立一家。

第九条 申请设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参照《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条 外商控股或独资旅行社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旅游局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国家旅游局、商务部 2003年6月12日 颁布

来源:

  相关阅读
 
 《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税收优惠条款
 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关于外商在中国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台胞在上海生活: 所思所想
 通用汽车亚太总部可望迁至中国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关于外资并购本市国有企业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
特别推荐: 世界经济学人  世界科技报道  大中华汽车  农业经理人 世界财经报道  世界经理人社区 世界经理人博客 纺织经理人 世界营销评论  华尔街邮报
   
   
Copyright 2003-2007 World Executive Institute Limited. All Rights Reserved.